官方|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时间:2023-01-10 09:44:57

关键词: 招教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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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部署,2016年我省出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改革,当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已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开展阶段。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育评价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职称是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等各方面起到重要“牵引”作用。2015年,人社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2016年4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稳步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省21个地市均出台本地实施办法,3万多所中小学(含幼儿园)超100万名专任教师顺利入轨到新的职称体系,约21万人通过评审取得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教师队伍结构比例逐年优化,队伍专业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系列文件,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改革,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同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陆续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职称评审管理服务“1+5”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的程序和各项基本要求。我省原有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亟需进一步调整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职称管理规范。

在总结全省各地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主要内容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主要依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修订,分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考核推荐、评审、纪律、附则等7个章节29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程序、材料、责任和纪律等各项要求。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主要依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范进行修订,分为总则、基本条件、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二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三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附则等8章128条。其中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等章节均按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等不同学段、类型学校再作细分。

三、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评审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下放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规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等的专业发展权益,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2.加强中小学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可实行单列评审。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时事教育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可计入课时量,理顺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成长发展通道。

3.鼓励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结合国家乡村人才振兴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通道,规定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教师,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4.进一步规范组织程序。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单列章节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详细规定各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条件等,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门负责组建,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5.建立诚信机制。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规定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发现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通过评审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关于标准条件的主要修改内容

1.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的要求。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明确规定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规定,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师德考核,注重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抵制申报材料“造假”的“失信”行为,压实基层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由学校负责对参加职称申报教师的师德状况进行严格把关。在申报职称评审中有关师德方面要求,规定了“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教师方可申报。

2.为不同岗位教师的专业发展创设有利空间。进一步完善学科设置。在附则中明确增设教育管理、德育等学科,为学校校级领导或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等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专业提升创设条件,解决困扰职业发展的问题。规定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或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班主任、中小学团干、少先队辅导员等,可申报“德育”专业职称,并要求业绩更加突出育人方面的实绩。完善可比照认定为“班主任工作经历”条件。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在以往定义“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的基础上,增加“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3年以上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任现职以来的班主任工作年限可减半”,在鼓励教师积极做班主任、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励中小学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发展动力。理顺教研员及教师发展中心人员的专业发展通道。细化不同类型教师的工作量及计算方法,进一步优化评价标准的专业条件,充分发挥教研和培训等专业人才在教研引领、教师专业发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3.突出评价教育教学实绩。将教师的评价重点回归课堂教学,回归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增加对课堂教学要求的规定,突出教师课堂教学实力及效果,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重考查中小学教师实际教育教学水平及成效,鼓励教师坚守教育教学一线、潜心教书育人。按照国家课时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任课教师课时量,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教学设计及案例分析,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及校内课后服务等合理计入工作量。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把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作为关键指标。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鼓励任课教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业述评,述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强化一线学生工作,增强家校联系,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评价体系。

4.合理考查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坚决改变“唯论文、唯课题、唯获奖、唯荣誉”的教师评价办法,注重考查评价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在论文评价方面,侧重评估教师的教学思想及论文质量,尤其是要考察论文对教学实践产生的推动作用和实践价值,相对淡化论文刊发期刊的级别。在正高级教师教研科研的申报条件中,增加了三项备选项,并删减了有关论文要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要求。

5.优化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师德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改变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将荣誉称号调整为正教师职称评审的优选条件或加分项目,淡化特级教师、教育家、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等荣誉称号。适当扩大列入“表彰奖励”的范围,明确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等颁发的表彰奖励。

6.进一步向基层一线教师倾斜。根据我省实际,在评审标准中明确“在职在岗的农村学校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不作课题、论文、专著、表彰等具体要求,突出实际教育教学贡献”,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对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小学教师,或符合条件的援派教师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着力提升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人才扎根基层一线建功立业。通过持续的政策倾斜,有效促进基层人才队伍的专业提升,稳定基层人才队伍,鼓励乡村教师坚守乡村、奉献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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